扬子晚报网9月6日讯(通讯员李媛记者万凌云)罔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罔顾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压线,罔顾环境执法监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将严重超标的有毒废水偷排至外环境,其化学需氧量超标42倍,氨氮超标8倍,甲醛超标16倍......9月6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这一查处案例。记者获悉,警方已经介入这一案件的侦查。
甲醛?16倍?你没看错!甲醛的种种危害,相信你已经听说了很多,在这里顺便再看看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危害。
化学需氧量表示在强酸性条件下重铬酸钾氧化一升污水中有机物所需的氧量,可大致表示污水中的有机物量。化学需氧量越大,说明水体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水中氨氮含量太多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会造成水体中溶解氧浓度降低,导致水体发黑发臭,水质下降,对水生动植物的生存造成影响。
“是可忍孰不可忍!面对企业偷排有毒废水的行为,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镇江市生环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年4月20日,丹阳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辖区某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烘道内喷淋积水池的废水通过打开的水闸,从车间地面自西向东流入到车间东北侧墙角排水洞。废水通过排水洞排入厂东北围墙外的塑料桶内,再通过塑料桶的溢流口排入囤积池。
经现场确认,该囤积池实则为土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
现场
丹阳市环境监测站随即对该囤积池内的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报告显示:当日该企业东北围墙外囤积池中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4.30×mg/L,氨氮为mg/L,甲醛为17.3mg/L,对二甲苯0.mg/L。上述指标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4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mg/L,氨氮≤15mg/L,甲醛≤1.0mg/L,对二甲苯≤0.4mg/L)。
经查,该企业将喷淋废水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至厂东北围墙外囤积池。囤积池(土坑)废水含有有毒物质甲醛(浓度为17.3mg/L),符合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公告年第28号)含甲醛的水污染物。据此,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的规定。
据此,该企业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目前,丹阳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作进一步刑事侦查。
采访中,这名负责人还表示,近年来,随着各类环保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日益完善,镇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各类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实施偷排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零容忍。期间,通过持续开展“水平衡”“点穴式”执法检查,紧盯国省考断面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查找问题症结。
同时,依托大数据监管平台、信访举报等问题线索并进行筛选,确保执法行动精准、高效。对于查证属实的偷排偷放以及通过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的恶性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重拳出击,绝不手软,并严格按司法联动要求向公安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校对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