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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11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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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年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工作,按照全员练兵、全年练兵、全过程练兵的要求,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以案练兵、以案说法,有效提升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办案水平,形成对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倒逼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现发布第一批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典型案例:

一、安徽省子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通过渗坑逃避监管排放含有重金属生产废水案。

年5月2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涡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安徽省子轩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旧塑料造粒车间水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排放去向不明。经在车间四周勘察,车间南侧有一高约2.5米的围墙,围墙没有入口,无法看到墙内情况。执法人员起飞无人机高空巡查发现,围墙内是一片长满荒草的空地,草丛中有一土坑,坑内积存有大量污水,水面漂浮着许多废塑料渣。执法人员立即翻墙而入,发现从该公司废旧塑料造粒车间内延伸出一白色塑料排水管道,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流入车间南侧明渠,最终排放到土坑内,土坑未采取防渗措施。环境监测人员采集了土坑内的生产废水水样,经化验分析,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为mg/L、氨氮(NH3-N)浓度为53.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9.4倍和1.15倍;生产废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分别为:镍浓度0.mg/L、铜浓度0.mg/L、锰浓度0.mg/L、锌浓度2.26mg/L、锑浓度5.36mg/L。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十五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版),对该公司处四十五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涡阳县五星粮油有限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排放生产废水案。

群众举报反映亳州市涡阳县涡楚河有雨水排水口向河内排放污水。年7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执法人员沿着排水口的雨水管网进行溯源查找,涡阳县五星粮油有限公司存在偷排生产废水的嫌疑。年7月6日,环境执法人员调来挖掘机,在该公司厂区污水处理站废水集水池旁的空地进行开挖,发现地下埋有三根排水管道,北侧白色管道是污水处理站进水管,中间白色管道是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排水管道,南侧灰色PVC管道与污水处理站废水集水池底部相连,该管道向东延伸通向厂外。沿着该管道出厂方向,执法人员在厂区外发现一市政污水窨井,环境监测人员分别在污水处理站废水集水池和窨井内采集了水样后,执法人员让蛙人携带潜望镜下潜到窨井污水内,通过潜望镜发现该公司厂区灰色PVC管道与窨井底部相连。为了进一步确定此管道内的污水流向,执法人员从厂区开挖出的灰色PVC管道破损处倒入黑色墨汁,然后调用消防车向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集水池内加注消防水,不一会儿,发现黑色墨汁流入厂外窨井内,含有黑色墨汁的消防水从窨井流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管网有一破损处与通向涡楚河的雨水管道混流。该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版),对该公司处四十五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号)第五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三、亳州市庆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年3月1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亳州市庆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商品混凝土生产,一辆运输混凝土的罐车正在冲洗罐体内残留混凝土,生产废水收集管道损坏,没有及时停产维修,大量冲洗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而是直接排放到厂区外北侧小麦地内,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对排放到小麦地里的废水进行测试,pH值约为14,呈强碱性。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清除排放到小麦地里的生产废水,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版),并处十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号)第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局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四、亳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生产废水案。

年4月22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亳州市环境监测站,对亳州市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好氧池内污水颜色呈乳白色,且散发恶臭气味,疑似好氧污泥活性较差。环境监测人员在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处,现场采集了正在排放的废水水样,经化验分析,水样中污染物的氨氮浓度为60.2mg/L,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1.倍。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版),并处二十五万元罚款。

五、亳州市强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谯城区魏岗镇金刚石企业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情况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拌料车间正在生产,擅自将拌料工段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拆除,从该工段接一白色管道,利用引风机将拌料生产中产生粉尘排放到外环境,车间外地面上和西墙外侧墙面上均有有排放的红色粉尘。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四十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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