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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0/25 19:44:00

北极星大气网讯:对“排放”的环境监测与执法是生态环境督查与执法中占比最大、频率最高的一部分。如何正确理解排放,是有效做到合法排放的前提和基础。

一、排放的含义

“排放”一词,《汉典》解释为“排泄放出、按顺序安放[1]”,百度百科词条解释为“是指将已有的物体或东西,在某一空间内按顺序放到另一空间内,以及通过倾倒、燃烧释放等手段,将污染物(废气、颗粒物、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扩散、放置、排出到环境中的行为[2]”。

“排放”一词在我国环境相关法律中出现的频率较高,但除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之定义外,环境法律上并没有单独就“排放”一词给出任何明确的定义。

因此,如何定义和理解环境法下的排放,是合法性审查的关键。

[1]参见:/item/%E6%8E%92%E6%94%BE/?fr=aladdin#reference-[1]--wrap,年11月22日访问。

二、与“排放”相关的环境法律规定(部分)

法律名称

条文内容

《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五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第七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三、“产生”污染物就一定有“排放”吗?

1、产生的含义

《汉典》对于“产生”一词的解释为“从已有的事物中形成新事物、出现[1]”。此处的解释为中性的释义。我国环境法律也未对“产生”一词给出明确的定义,仅在不同法律中多次使用了“产生”一词,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产生”所指向的往往是消极、负面的事物,例如产生的废气、废水、放射性物质等。

[1]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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