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法律故事,用案例为群众传授法律之道、解读法律之惑,弘扬法治社会,共筑平安鹤城。今天,让我们来一起阅读这件因养殖场向淇河排污被处罚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年11月21日,某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刘某的养殖场抽排养殖废水,养殖废水流入淇河内,遂做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于当日18时40分对刘某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但刘某称“养殖废水经储存池沉淀用于灌溉周边农田”,还称“浇树时由于水量大,工人不小心冲开地头围堰,流入淇河”。当日,该环境保护局向刘某送达保护现场监督管理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养殖废水送交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年11月22日,该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经集体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刘某处二十万元罚款,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私设管带排污行为属于“暗管”排放行为,且刘某经营的养殖场的养殖废水确实流入淇河之内,环境保护局认定刘某存在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且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和相关司法实践,无论刘某私设管带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包含了逃避监管排污的可能性,且存在排污的事实,就应认定为私设暗管排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故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公民居住环境和公共健康。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不受环境污染侵害,推进生态环境持续向好,我国加快环境保护立法,实行了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特别是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问题处罚无上限,且按天计算,对特别严重的,还处以刑事责任追究,增加了环境问题的违法成本,体现党和国家保护生态环境坚定不移的信心。
就本案而言,案涉管道连接着刘某经营的养殖场内储粪池和河道,且管道附近的河道中存有养殖废水,该管道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的“暗管”的特征,结合相关证据,可以确定刘某私设管带排污行为属于“暗管”排放行为,无论刘某私设管带基于何种目的,只要包含了逃避监管排污的可能性,且存在排污的事实,就应认定为私设暗管排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本案中,法院支持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仅是对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了法律权威,还表达了对环境主管行政部门依法处置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支持与肯定,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态度。
在此,也呼吁广大群众,保护环境从你我做起,让我们一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我们共同的美丽家园。
(编写人:王现霓)
原标题:《行政篇:养殖场向淇河排污处二十万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