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养殖行业对环境的污染是不容忽视的,许多国家随着本地行业的发展都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污染的监督与管理。
国内外关于畜牧养殖污染的相关法律
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发生严重的“畜场公害”后,便制订了《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等七部法律,对畜禽污染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美国在联邦水污染法中的规定侧重于畜禽场建设管理,超过一定规模的畜禽场,建场必须通过环境许可。
丹麦为了减少粪便污染,规定根据每公顷土地可容纳的粪便量,确定畜禽最高密度指标;施入裸露土地上的粪肥必须在施用后12小时犁入土壤中,在冻土或被雪覆盖的土地上不得施用粪肥,每个农场的贮粪能力要达到能够贮纳9个月的产粪量;
挪威年颁发了《水污染法》,环保部于、、年又发布了许多法规,规定在封冻和雪覆盖的土地上禁止倾倒任何牲畜粪肥,禁止畜禽污水排入河流;
荷兰年立法规定直接将粪便排到地表水中为非法行为;
德国则规定畜禽粪便不经过处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
为了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国内相关机构部门也发布了相关法律规定
一、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专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部门管理职责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关于排放要求
现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无其他适用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若畜禽养殖废水用于农田灌溉,需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合理执法
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查处时,应根据污染的具体情形,选择法律适用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
同时,为了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农业农村部制定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年工作要点》第三条中要求提到围绕防止臭气产生和控制臭气扩散两方面,从调控饲料、科学养殖、除臭处理、合理施用等方面加强研究攻关,组织开展臭气处理技术示范。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第六点中对于养殖户购置环境控制等农机装备纳入补贴范围;第十五点中要求提高圈舍环境调控。
畜牧养殖过程中畜舍、粪污处理及堆肥区域如何做好除臭工作
对于畜牧养殖所涉及的畜舍、粪污处理和堆肥等场景的除臭方式,最经济、快速、有效的方法是在空气中喷洒植物精油除臭剂,即刻降低畜舍等区域的臭气浓度,可以选用自动喷雾除臭设备,有效发挥植物精油除臭剂的除臭作用,减少人工操作,为养殖企业降本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