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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10 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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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r)

民事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孕妇病情剖腹产手术近亲属拒绝手术过错因果关系赔偿责任经济补偿

侵权责任法学

必然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告知义务

掌握必然因果关系的含义,明确必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

被法律出版社《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裁判规则与适用标准》收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中民终字第号

年04月28日

李X娥李X光(原审原告)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X医院(原审被告)

医疗机构因孕妇病重决定施行剖腹产手术,但孕妇家属拒绝手术,此后,医疗机构对孕妇实施除剖腹产手术外的其他抢救措施,但孕妇最终死亡,此时,应否认定患者死亡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李X娥、李X光的诉讼请求;被告朝X医院向原告李X娥、李X光支付十万元的经济补偿。

原告李X娥、李X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机构将孕妇病情危重、应立即对其实施剖腹产手术的情况告知孕妇家属,孕妇家属拒绝医疗机构对孕妇实施手术,医疗机构对孕妇实施除剖腹产手术外的其他抢救措施,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且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孕妇因未及时进行剖腹产手术造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一般侵权理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判断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主要体现在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行为时是否积极地实施了合理的诊疗义务、且履行了详尽的告知义务,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如医疗机构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且医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则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需向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患者因分娩前往医疗机构。在患者出现危急状况时,医疗机构明确向患者家属告知患者的病情情况及并建议应采取相关的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在患者家属未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且对医疗机构将采取的医疗措施并不认可时,医疗机构积极为患者采取了其他救治措施,医疗机构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之后,患者及胎儿死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不具有过错,患者及胎儿死亡的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综上,医疗机构不应对患者及胎儿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可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答辩状律师代理意见书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1.简述应当如何认定必然因果关系。

2.论述医疗过错的构成要件存在哪些。

3.简析什么是医疗告知义务。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娥、李X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X医院。

上诉人李X娥、李X光因与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11月21日15点40分,22岁的李X云在丈夫肖X*的陪同下来到朝X医院京西分院就诊,产科医生向肖X*交代其妻目前病情危重,随时危及母胎生命,应马上实施剖腹产。肖X*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就在医生与肖X*僵持的四个小时里,18点30分,胎儿死亡,19点30分,孕妇李X云死亡。

年11月25日,北京市卫生局组织了市级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认为患者死因为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呼吸功能衰竭,由于患者未能及时就诊,虽经抢救,死亡不可避免。

其后,李X云父母将朝X医院(京西院区)和肖X*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元。后因找不到肖X*的下落,李X光夫妇又撤销了对肖X*的起诉,朝X医院成为该案的惟一被告,索赔金额升至.8万余元。

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为:李X云死亡原因;所怀胎儿是否足月,具体孕周;李X云腹内有无有*、有害物质。

年4月底,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并由法院送达有关当事人。该鉴定书认为:李X云妊娠晚期双侧弥漫性支气管炎合并小叶性肺炎,继发重度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最终出现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法医学推断胎儿胎龄在36周左右。李X云体内未检出*鼠强*物成分。

死亡原因查明后,案件审理即需要针对朝X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其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以便确定院方对患者死亡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比例。

年12月,李X云的父母递交了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死者父母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致患者病情恶化并最终死亡。此外,医院没有如实告知家属。朝X医院代表称,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过错,而且履行了告知义务。

而朝X医院则坚持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对此,朝阳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回复:“因北京市卫生局已于年11月25日组织了市级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并做出了几点意见,故我会不再对此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年3月28日,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为此案举行了“朝X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听证会”,死者李X云的父母和他们的代理律师,朝X医院代表及此案主审法官到场。李X云父母表示,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并不是他们选定的司法鉴定中心,而是由法院指定的,他们对该司法鉴定中心心存疑虑。鉴定结果显示"患者李X云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朝X医院对患者李X云的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X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驳回孕妇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由朝X医院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经济补偿。

李X云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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