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几天,
就是小盆友们最兴奋的节日了!
六一儿童节马上到,
身为小盆友或者童心未泯的你,
是不是开心的要飞起来?
咱们南阳法院,
怎么会没有“表示”呢?
我们专门为小盆友及家长准备了一波法治礼物!
有木有!有木有!!
(以下严肃认真脸↓↓↓)
当前我国小学生因安全意识的疏忽而造成的伤害仍然占有很高的比例
我们整理了近年来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相关案件
借以提醒广大家长朋友和孩子们,时刻注意预防意外伤害
快搬起小板凳,来听听法官蜀黍怎么说
商场玩具有瑕疵,致人摔伤须赔偿5岁的小李到某超市的儿童游乐场玩耍,在玩充气跳跳床的过程中,不慎从跳跳床上弹起跌落地上,导致摔倒受伤。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3天。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李左肱骨髁上骨折遗留左肘关节运动受限属十级残,后期解除左肱骨髁上骨折内固定器医疗费约元。
因超市为其儿童游乐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约定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或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小李医疗费用等共计7万余元。
法官说法:超市作为儿童游乐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小李进入游乐场时,超市并未要求小李的母亲陪同其入园陪护游玩。超市作为游乐场的管理经营单位,更应在儿童家长未在身边的情况下尽到安全管理监管责任,因该儿童游乐场内的充气跳跳床中间突起、边缘光滑且无遮挡,容易造成儿童站立不稳而摔下,存在安全隐患。从小李受伤时的现场监控视频看,其也系在充气跳跳床上玩耍时跌落地面受伤。超市未采取措施防范危险的发生,且未要求家长必须陪同入园游玩看护,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超市承担80%的责任。因超市投保有公众责任保险,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承担。
大街之上乱打枪孩子眼睛被射伤年农历正月初二,10岁的小舟和父母一起在集镇庙会上玩耍。11岁的小*则拿着父母刚在庙会上买的玩具枪兴奋不已,不停四处乱射。正当小*朝路旁电线杆射击时,小舟迎面走来,恰好右眼被小*射来的弹丸击中,瞬间疼得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大哭起来。小*的玩具枪是由弹簧推动塑料弹丸而击发,射程五米左右。虽然对一般物体不具有杀伤性,但对人体敏感部位还是很有伤害。
事发后,小舟由小*的母亲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右眼视网膜脱离和右眼外层渗出性视网膜病变,共计支出费用两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舟右眼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双方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小*的父母须赔偿小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约八万元,加上两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法官说法: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小*在公共场合以危险方式玩耍玩具,家长没有及时管教和劝阻,导致子弹将小舟右眼射伤,虽经治疗依然造成残疾。小舟的损失应当由小*承担,但因小*系未成年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小*的父母)承担。小舟诉请的二次手术费,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处理。因家长管教不严,一个小小的疏忽导致损失10万元,教训十分深刻。
此案例也提醒广大家长,任何玩具使用不当都会造成伤害,要严格管理和约束孩子自行购买玩具,不要给孩子购买危险玩具,家长也不能纵容孩子玩耍时不顾及他人安全。
安装家电太疏忽无知孩子被电伤某净水器公司职工李某到瓦店镇张家安装净水机。在安装过程中,李某对经过净水机净化的水和没有经过净化的水通过仪器做水质比较,做完后未拔掉电源也未将该仪器看管好,导致4岁的小张在玩耍过程中触碰到该仪器,右手被电烧伤。
烧伤后小张先在村庄附近卫生所治疗,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中度烧伤。医院进行清创和食指背皮瓣、植皮修复术,共支出医疗费余元。经司法鉴定,小张右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所需的二次手术费用约为1.5万元人民币。
后小张家人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净水器公司赔偿小张医疗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在安装净水机的过程中,对其所用的仪器管理不善造成小张被电烧伤,对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小张为未成年,其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小张的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按7:3分担,因李某为净水器公司的职工,其安装净水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李某承担的责任应由净水器公司承担。综上,判决净水器公司承担小张损失7万余元的70%,共计5万余元。
打扫卫生抢工具眼睛受伤悔不迭小卓与小森系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年1月份,该两名学生所在的小组负责打扫卫生区。该小组成员在组长的安排下将打扫卫生的工具带到卫生区,由组长负责分发工具。在分发工具过程中,几名学生因为争抢大扫帚产生冲突,小卓在争抢过程中摔倒在地,小森为了帮助其他同学,将手中的笤帚随手往地上一扔,结果该笤帚的竹把不慎碰住小卓的右眼上部,导致受伤。
事故发生后,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睑撕裂伤,住院7天。两个月后,因右眼球后视神经炎发作,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卓右眼视力障碍属十级伤残。涉案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小卓在该小学投保的校(园)方责任险花名册中,该纠纷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卓6万余元;小森的父母共同赔偿小卓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涉案小学赔偿小卓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驳回小卓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卓与小森在事故发生时均未年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卓在学校打扫卫生期间遭受人身伤害,该校疏于教育、防范、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故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小森是直接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因此小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学校和小森父母分担。
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无处不在,广大家长、教育机构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一定要提高警惕,时刻教育未成年人牢记安全二字,及时预见各种危险并加以防范,以免因为一时疏忽酿成大错。
同时,家长和教育机构对孩子们的安全教育做到功在平时,在日常生活中结合实际情况和各种现实生活场景,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随时随地进行教育。家长尤其应当做足自身功课,掌握充足的安全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教育孩子。
孩子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愿安全教育常记心间,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平安健康成长。
作者: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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