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容易挥发的特性决定了其无组织逸散较多,在石化等一些行业,7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相关标准
自年国家发布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3项涉及VOCs控制的法规,一些地方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对VOCs排放进行控制。
自年,美国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制定了一系列标准;欧盟工业排放指令将无组织逸散率作为使用有机溶剂的设施和作业控制指标之一;德国年发布的“空气质量控制技术指南”的通用部分包含了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要求。
目前VOCs行业排放标准大部分是针对工艺有组织排气制订的标准,年环保部即将出台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则填补了法规上的空白,目前该《标准》处于征求意见的阶段。
控制原则
VOCs控制技术从原则上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处理
三条原则应相互结合,并按照排放限值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技术管理,进一步加强控制。
处理手段
美国EPA研究认为,对VOCs逸散的控制,不但能减少VOCs的排放量,而且能回收部分产品,有正效益。根据三条原则,可以采取以下不同手段:
从源头预防VOCs泄漏主要包括:改进生产工艺;使用无*低*的原材料;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及低有机溶剂的涂料;加强生产管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等。
在过程中控制,可对排放出的尾气进行收集。储罐的大小呼吸、储罐清洗、开停工及检维修、发生事故、未加盖的废水等都会产生大量的无组织排放,这往往被一些企业所忽略,对此类排放可收集尾气进行控制。
对于末端处理,可将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排放。热力燃烧、催化燃烧、冷凝法和活性炭吸附法是目前最常用的VOCs控制技术。
标准对比
目前涉及VOCs排放控制的已发布的国家标准13项(其中正在修订5项),正在制订的标准有18项。
《标准》为综合标准,其排气筒排放限值与《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一致;与行业标准相比,比《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比其他行业标准宽松。
与国内相关标准相比,《标准》在储罐控制方面,控制的对象范围更广;在设备管线泄漏方面,不考虑输送介质的性质,而是考虑泄漏密封点的性质,更便于操作;在废水废液控制方面,明确了密闭的条件和具体措施,更加合理。《标准》规定:“液面上方mm处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浓度大于μmol/mol,在安全许可的条件下,应密闭废水废液。”这是其他法规所没有的要求。
《标准》所列各项规定,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需要企业的主动配合,在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支持和环保部门的监督下,遵守相应的实施规范、采取合适的技术,VOCs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效果一定会与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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